实践中,离婚双方分割共有的房产时,根据不同情况的处理有如下方面:
1、房产登记到一方名下的归登记方所有,这是因为做房产登记是找行政机关办理,而经行政机关确认房屋归属后,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所有就会直接确定为登记方所有。
2、房产登记夫妻双方名下的分情况而定,离婚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归属无法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会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双方要房的,那么由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
(2)一方要房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估价,占有房屋的给对方进行房屋补偿金;
(3)双方不要房的,离婚双方可以申请拍卖房屋,接着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所以,按照以上的处理办法,发现双方都不要房的,那么就得双方去找法院申请拍卖房屋,然后就拿到的房款来分割。那么双方也可以私下协商进行买房,就卖房款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被证明该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那么也就不用对此做其他处理,确定一方所有即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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