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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的侵权责任

2018-12-26侵权收听量2177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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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上公布的事发视频显示,一名女性乘客与司机发生肢体冲突,司机与之争吵还击并大幅度打方向盘造成了坠江悲剧的发生。本案同时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产生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由于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在事件中死亡,刑事责任追究已没有任何意义,但民事侵权责任不因其死亡而终结。坠江车辆车上人员全部死亡的后果系由闹事女乘客争吵攻击司机的行为和司机还击操作失误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的,两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在原因力上两人分别实施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等价作用,而两人实施的上述行为时两人之间并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意思联络,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非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由司机和闹事女乘客对其他乘客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机的侵权责任由其就职的用人单位公交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闹事女乘客的侵权责任因其死亡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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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军锋

刘军锋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刘军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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