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一般情况下,如果要更改董事的话,需要根据一定的流程来进行操作。
1、由即将换届的董事会提出一个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如有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再增加一些候选人,可以规定一个股东比例或人数提出的候选人有效,然后再将增加的候选人一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比如说,10名股东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有效。
3、对候选人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差额选举,体现出竞争性。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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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可以改选董事。依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任期未到,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不能要求改选董事会。
依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任期未到,没有出现法定情形时不能要求改选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
一般的公司,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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