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针对离婚案件的不同性质,将采取不同的调解步骤:
1、一般离婚案件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
2、复杂离婚案件
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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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是要注意的是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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