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文字、图片、言论、拉横幅等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毋论是在网络上、媒体上还是在公司门口等,均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与自然人名誉权不同的是法人名誉权更多地体现为商业价值,因此,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方式主要是诽谤,即虚构、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名誉的行为。法人名誉侵权的损害后果就是法人名誉受损,具体来说,就是导致外界对法人所拥有的外界对自身生产能力、商业信用、产品质量、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在举证上,不需要举证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只需要举证加害人存在针对法人名誉的诽谤行为且该诽谤内容已为第三人知悉即可,主张衍生损失如名誉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同时举证证明。法人名誉权纠纷常见侵权主体为:消费者、新闻媒体、网络用户及网络平台、竞争性商业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对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批评和评论应予以容忍,除非消费者是借机恶意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诽谤、诋毁,否则,并不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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