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成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独立经营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
(一)代表处
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由于不是独立法人,代表处只能代表母公司在德国从事联系客户、市场调研、售后服务等间接促销活动,不能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贸合同;代表处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但同时也不能退税(代表处公用物品的增值税)。所需缴纳的只有个人工资税。
(二)资合公司外国公司在德成立分支机构最普遍的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三)资合公司的分公司外国企业在德设立资合公司后,可根据需要,在总部所在地之外的其它城市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仍需按德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工资由总公司发放,会计报表交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统一依法纳税。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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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成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独立经营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形式。代表处成立代表处的手续相对简单,只需在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处登记,主要负责人可免办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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