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多次实施洗钱活动的;
(三)个人以洗钱为业或者单位以洗钱为主要业务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 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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