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军人不同意离婚,但军人一方有法律依据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可以与军人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我国对军人离婚有特殊的规定。在无特殊情况下,只要军人不同意协议离婚,另一方是无法与军人离婚的。当然如果存在法律依据的特殊情况,另一方还是可以与军人进行诉讼离婚的。
此外需要注意两点:1、本规定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如果是军人与非军人一方离婚的,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2、如果现役军人一方同意,也是依照普通离婚程序办理,可以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
当然,想离婚,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持续的起诉,法官也会考虑到具体情况和部队领导沟通,做说服工作,最终还是能离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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