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减资本身对该等债权人并不产生拘束力,公司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公司减资在实质上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且公司减资的受益人系股东自身,因此,在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亦不能免除责任。
公司减资未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时,公司股东具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保证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实践审判中可类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令公司股东在减免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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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程序大致如下:(1)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等;(2)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4) 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2)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
有限公司增资减资的程序:(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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