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主若与现业主没有特别规定的,物业不可以要求现业主补缴前业主拖欠的物业费。因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代表物业费债权请求权的转移,当事人间没有特别约定的,现业主没有为前业主补交拖欠物业费的义务。
同时,若物业以此为由未向现业主提供相应到位服务的,造成损害的,现业主可与物业协商甚至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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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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