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的权利如下:一、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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