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分三种情况:
1、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的分公司,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有效;
2、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签订的其他经济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总公司追认的,则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的则为无效合同;
3、分公司超出总公司授权范围与相对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各方按照过错情况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9条、第31条规定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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