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案件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着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3、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2)阻碍解救致死亡二人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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