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分割方式如下:公司没有第三人股东的情形即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诉讼中,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双方均分。如果一方想要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可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股权。如果双方都想从对方手中回购股权以获取完全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法院可以采用让双方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双方不同意竞价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可按下列方法分割: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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