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经长期司法实践以及吸收国外经验,形成了“接触与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定规则。“接触”是指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际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需要指出的是,有别于对作品的接触,因为是商业秘密,不可能通过公有领域接触,否则也不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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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视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的途径解决纠纷,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2.行政投诉。3.民事诉讼。4、向公安局举报。
《劳动法》中的竞业禁止制度,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两者之间有共同之处,即都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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