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宾馆前丢车的,如果车辆是停在了属于宾馆的专属停车位的,则可以要求宾馆赔偿,因为住宿时办理了保管手续或将车辆交给了宾馆保管;
那么就与宾馆达成了保管车辆的合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宾馆应当尽保管义务,如果保管物丢失,宾馆应当承担责任。
反之如果停车的位置并不属于宾馆管理,则车辆丢了宾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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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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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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