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规定,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不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就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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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渤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陈艳渤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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