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取出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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