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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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华秋
贵州君辅律师事务所
邓华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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