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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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勇
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
周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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