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经释明后对鉴定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仍不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提交鉴定材料或拒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经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其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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