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构成侵害名誉权,以疏于审查义务或者故意转载侵权作品为条件。
第二,转载传播者在以下情形时构成侵害名誉权:恶意对已发表的侵权报道加以转载传播的;被转载的文章中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或者其他虚假内容,但转载者为了迎合某些读者不正常的心理或者为了取得其他方面的效应,予以转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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