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根据上述规定,用合同复印件可以打官司,但能否被人民法院采纳,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是否认可该复印件的内容,或该复印件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表明,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其次才能考虑复制件或复制品。
所以,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但若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相当于得以认可。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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