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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

2019-12-30房产纠纷收听量2138举报

语音内容: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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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凡力

周凡力

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

周凡力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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