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夫妻的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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