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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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峰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周俊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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