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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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的。
效力待定合同可以撤销,但前提是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如果相对人并非善意,比如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没有撤销的权利。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2、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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