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所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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