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以上就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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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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