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2、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3、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法院使用。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全文》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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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旋
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赵亚旋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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