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使用时,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替代合同专用章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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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伦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龙伦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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