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
附延缓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
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不仅已经成立,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
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
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事由,围绕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合同是否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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