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公证处的业务如下:
(一)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二)证明继承权;
(三)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四)证明收养关系;
(五)证明亲属关系;
(六)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七)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八)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九)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十一)保全证据;
(十二)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十三)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十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 不得委托别人代理, 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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