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首先是近亲属的界定。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事、刑事、行政法规并不完全一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确定“近亲属”的范围较为妥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法律本身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人”的内涵和外延,而“关系”属价值判断和主观认定的范畴。在这方面,两高在200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基本问题的意见》中有“特定关系人”的规定,即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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