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29条之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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