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405条第2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
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第四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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