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出价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对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所以,在双方都主张房子所有权的话,可以双方竞价,谁出价高房子归谁,如果有贷款,竞得的价格减去贷款后所得数额的一半由得房者补偿给另一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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