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裁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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