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家属非必须要为其提供生活费的。看守所必须要保证被羁押人员的基本生活,应当提供衣物。《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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