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3)撤销权已过除斥期间。法律依据:《合同法》186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192条第二款: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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