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的老婆的名字,离婚归谁,这个问题是很常见,这个问题又很难一句话说清楚,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况。根据法律实践来说,得看房子系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若系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全款购买,则该房子离婚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若系婚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则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经行分割。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女方名字的,那么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分割。如果由女方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可认定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则认定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男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名下的,除非男方能够证明父母出资时有书面约定或声明明确表示是男方赠与的,一般就认定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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