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屋需要根据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房屋登记的姓名、以及出资情况等综合来判断,举例来说,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个人购买的房屋,并且登记在此人名下,那么婚后共同还贷,一般来说,此房屋的所有权归于个人,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的是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如果是婚后购买,则不管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就房产的使用问题,双方只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般判决使用权进行分割,法院不作出房产实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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