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94条第2款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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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峰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
周俊峰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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