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协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送养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送养的原因;
3、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送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8、约定收养解除条件和事项;
9、协议纠纷处理方式和违反约定所产生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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