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申请,户内的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使用权的,而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也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也就是说家庭成员平均享有房屋份额。农村宅基地遇到拆迁,无论拆迁方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补偿还是按照宅基地与房屋分开补偿的方式补偿,所有家庭成员都平均享有补偿款的相应份额,因此,如需对宅基地补偿款或房屋补偿款进行分割,应当平均分割。特殊情况在于,离婚后因拆迁主张分割宅基地或房屋补偿款,子女分家后主张分割父母修建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考虑各方对房屋建设的贡献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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