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婚内购房,离婚时,对于房屋的价值及归属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由价高者得,剩余房贷由得房产者承担,得房者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得房者承担房贷并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归还银行房贷后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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