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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

2018-11-08侵权收听量3494举报

语音内容:

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
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
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
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
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
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以本人提出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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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博峥

孙博峥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博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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