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8条第6款规定,导游索要小费的,旅行社应赔偿导游索要小费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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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博峥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博峥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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