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监狱外的一方想要离婚,可以在其本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这边进行送达程序,法官可能会考虑到被告在监狱的实际情况,在监狱安排开庭,听取被告的答辩意见,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审查,作出判决;若在服刑一方想要离婚,一般来说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但是实际上有困难,若协议离婚,需要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狱办理手续,几乎不可能,若诉讼离婚,服刑人员需要去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自由受到限制,也几乎不可能,所以实践中服刑人员能主动离婚是比较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问题
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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