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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018-11-01公司法收听量1948举报

语音内容: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股权发生对外转让法律事实时,公司其他股东有第一顺位的购买权,该顺位的购买权是法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权利,股东可以决定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
该优先购买权属于民事优先权的一种。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从广义上说,民事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经营权、优先通行权、优先申请权等等。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及行使或者放弃权利的行使,不排除后一顺位购买权的存在及有效性。对优先权的保护,支持第一顺位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需取消下一个顺位的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说,公司法规定的这种优先权还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促进公司的经营发展。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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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曙光

孙曙光

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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